4)055 律法案件_网游之我是大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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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律法本身已经就是犯罪。

  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并且只能借助于出自首席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我们帝国的法律,不能够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律法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

  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四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其一,案发时,他们不在帝国法律的管辖之下。

  帝国任何由人定制的法律或实定法,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只有那存在于传说中的‘自然法’。

  这一理由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所以,当威特摩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帝国内颁布和确立的律法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他们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们暂时性地脱离我们的‘文明社会’。

  他们非同寻常的困境,使得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这一点显而易见。

  那么他们,就有必要起草新的‘法律宪章’以面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

  而由被害者威特摩尔本人首先提出并且经过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这就是他们那时候所处环境之下的‘法律宪章’。

  因此,我毫不犹豫地决定,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二,律法的文字与立意,孰轻孰重?

  在第二个理由中,我承认,我们帝国的法典,可以穿透过他们仅靠自己绝对无力打破的几百米岩石,从而作用于那些蜷缩在地下挨饿的可怜人们。

  并且同时,我也清楚地明白,这四人的行为违反了我们法令的字面文字规定,所以由该法令宣布: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杀人罪。

  但是……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中,还是在司法先例中,都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就如同‘正当防卫’的例外一样。

  ‘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以下的推理上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

  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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